5月30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多功能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将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作现场新闻发布。
[主持人武和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来参加我们公安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要议题是关于通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的有关情况。
因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先生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问题。
在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件,是公安部贯彻落实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精神,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新中国公安史上也是首次。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今年的6月1日起,也就是后天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并且从明年的元月一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停止使用。
今后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该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接受监督。
下面,我们就请樊京玉副局长给大家具体介绍人民警察证的配发情况。
[樊京玉]:同志们、朋友们,上午好!我很高兴通过新闻发布会这种形式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刚才武和平主任已经介绍,今天我们主要是向大家通报公安机关配发起用人民警察统一证件(即人民警察证)的情况。对这项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很关注。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用半年左右时间分批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广东、陕西2个省公安机关将从明天起率先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到年底之前,各地原有警察身份证件可以继续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新的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停止使用。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人民警察证,以表明警察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在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身份证件,在新中国公安史上尚属首次。这是公安部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作用可以简单归纳为“五个便于”,即:便于群众识别公安民警身份,及时获得服务、帮助;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公安机关职能,有效监督公安工作;便于规范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切实树立优良警风;便于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便于遏制假冒警察违法犯罪,加大防范打击力度。
从统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件的过程看,既反映了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成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和出示相应证件,公民则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民警的工作。可以说,证件既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公安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标志,既体现了权力和权威,更承载着责任和义务。
公安民警证件在新中国成立后始终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都纷纷制发了本地公安民警证件,在名称、式样和管理方式上都不尽一致。这样在客观上,既不利于民警跨省区开展警务活动,也给群众准确辨别民警身份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警务合作日益频繁,作为中国公安民警的“门面”,警察证件应当规范、统一越来越成为公安机关内外的共识。
2003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四统一、五规范”(即:统一考录制度、训练标准、纪律要求、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职务序列、编制管理、执法执勤、行为举止)的明确要求,其中就包括统一公安民警证件以及警车、派出所外观标识等内容。
根据这一精神,公安部政治部自2004年6月以来组织开展了统一人民警察证件的研制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定稿的式样既美观醒目又经济耐用,同时在防伪技术和科技含量上也达到了当今国内外先进水平。
大家可以看到,一套完整的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证件专用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人民警察警徽图案和“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金属质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内卡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工艺制作,正面印制持证人二寸彩色数码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并覆盖专用的全息防伪膜;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注:皮夹规格:104 X70 mm。内卡规格:85.6X54mm。皮夹、内卡总重量:60克左右。)
为切实规范人民警察证管理使用,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第81号公安部令),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人民警察证在外观式样、工艺材质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纳入警用装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即不包括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制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在民警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情况下,要分别及时收回或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对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是警界内外比较关注的一件大事。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动警民沟通合作,严格规范公安民警执法活动,切实树立良好警风。同时,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多提好的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把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武和平]:刚才樊京玉副局长把人民警察证的配发向大家做了一个具体的介绍。就有关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提问。
[记者]:请问樊局长,如果民警单位或者警衔变更,证件应该怎么办?另外一个问题,以前各地的证件不一样,出现过哪些麻烦,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第三个问题,着装、巡逻的民警是否有必要向当事人出示警察证?
[樊京玉]:如果单位和职位发生了变化,应该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通过省级公安机关予以明确。第二,原来警察证不统一的时候,各个省有横的、竖的,各种各样的都有,特别是民警跨省区执法的时候,会遇到一些困难。因为个别时候发生过因为公安机关对证件不知道真伪,要通过电话、电报,通过对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确认的情况。所以,我们觉得特别是在现在的情况下,跨省区执法也比较多的时候,应该及时规范和统一,这是我们的一个初衷。
再有,刚才问到着装警察在工作中是否需要出示证件的问题。在此我们也明确一下,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群众有要求,虽然你穿着警服执法,但是我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
[中国警务报道记者]:我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看到咱们配发的宣传册上已经具体到了县级以上的部门,我们知道基层的民警包括他的警衔,包括他的岗位变动是非常大的。你刚才说报上级公安部门,在报到省厅换发证期间这个过程有多长?如果这个过程人民警察需要使用人民警察证怎么办?第二个问题,中国人民警察证具有怎样的法律效率,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第三个问题,像法院有法警,这个法警比如说公检法是纳入我们警察行列的,包括司法警察有没有人民警察证?我们公安部是只管公安部一个部门的警察,还是涉及到这些部门的警察?
[樊京玉]:关于法律效率问题,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对于公安民警来说,持有和出示人民警察证意味着一方面他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也必须切身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行为举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在法的社会里,每一个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也都有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特别是公安民警已经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只有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特别是开展特定执法活动时,除了要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以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使用相关的执法文书凭证,同时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刑警等警种和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执法证件。我们认为,这些证件在人民警察证正式起用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继续使用。
至于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补发的时间问题,我认为不会影响他的执法,因为他在执法的时候除了表明身份以外,还有必要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凭证,这个不会影响。
还有一个问题,其他警种的警察,比如法院法警,按照现在的管理体制,他们有各自的上级领导单位,我们这次规范只是我们公安机关将近160万职业的人民警察证件,不包括国家安全、司法其他部门的警察。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过去经常看到有假冒警察案件的发生,我们曾经听说过一些卖劳保用品的地方,可以买到一些很像警服的制服。这次统一证件,会不会令人更容易仿冒?如果全国都统一制式,一般老百姓怎么以这个证件去辨别它是真的还是假的?因为执法的时候,只是给你看证件,你无法知道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请问在证件上面,他们有哪些容易辨识的设计?还有,过去几十年有没有假冒警察证的案件,有多少是比较大的案件?
[樊京玉]:对于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和持有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资料里有了,我这里就不重复了。其中社会各界群众发现假冒的人民警察证,或者对持证人员的警察身份有疑问时,既可以直接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提供线索,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对群众上述举报或者报案,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地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对于公安民警违规使用证件的,由警务督查和政工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社会人员违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的查处。同时,我们也对恶意的举报干扰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关于辨识警察证件的问题,在这个图上也可以看到,特别是下面有一个全息的防伪膜,这是作为我们普通的人员,用肉眼可以直接辨识的。那个防伪膜是我们专用的防伪膜,通过肉眼可以直接辨识它的真假。同时我们还有其他一些不便公开的防伪技术,防伪膜如果看不出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我们再通过进一步的检查能够查出他的身份。
同时,我在这里也简要介绍一下我们警察证管理的方式方法。因为人民警察证件只是人民警察身份的一个凭证,同时为了配发这个证,我们在全国公安机关有全国公安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个人民警察在这个系统里都有详细的资料,人民警察证的信息都是从这个信息系统转换过来的,这两方面是相互衔接,配套使用的。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到那个系统通过我们的警务督查和政务部门进行查证,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
[北京电视台记者]:我国的武装警察部门是否也同时配发人民警察证?武装警察部门包括一些特警,消防部门他们是不是也同时配发?
[樊京玉]: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武装警察是现役部队的编制,管理是按照现役部队的管理,他们持有与军官证效力一样的警官证,所以他们这次就不执行我们这个人民警察证,也不使用,因为他们有专门的国家规定的警官证。
[记者]:在刚才配发的材料当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管理条例规定第12条,“严重损坏”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这里的“严重损坏”的程度是指什么程度?还有对“无法继续使用的”具体的规定有哪些?
[樊京玉]:“严重损坏”,一个完整的人民警察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内卡,还有专用皮夹两部分,如果这两个合起来一起使用才有效,缺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进行使用。所以说,损坏程度是根据这两个方面来看的,如果它们任何一项发生了缺损,它的效力也就失去了,应该换发新的警察证件。在换发新的警察证件的时候,也要把旧的证件交回来。
[法制晚报记者]:新的警察证在使用的时候,有没有规定说警察必须要把警察证放在什么位置?在出示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些规范的用语?
[樊京玉]:放在什么地方,没有规定,法律规定只是“随身携带”,携带在什么部位,由警察自己掌握,只要便于出示就可以了。
现在来讲,主动出示以后,按照海报上的显示,要让大家看清警徽、“公安”两个字,包括下面的图片,还有警号和单位就可以了。规范用语,比如“我是某某单位的警察”,目前没有特别标准的规范。
[武和平]:如果大家没有问题了,今天的发布会就到此结束,感谢大家光临今天的发布会。